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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以及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,编制本区中长期财政计划;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,研究提出运用财政、税收、补贴政策对经济运行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区财力的建议;拟定和执行区与乡镇、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。
(二)研究制定本区财政、国家资本金基础管理、财务、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;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区的贷款业务;对本区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;研究政府债务状况,拟定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。
(三)编制本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;受区政府委托,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区预算及执行情况,向区人大常委报告决算;管理本区各项财政收入和预算外资金、财政专户;监督彩票发行;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;确定本区财政税收收入计划。
(四)管理本区公共支出;制定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;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。
(五)办理和监督本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、本区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、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支出;负责本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。
(六)拟定本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办法;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情产核资、资本金权属界定核登记;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、分析;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产权界定、清查登记工作;指导、监督财产评估业务。
(七)拟定和执行本区政府采购制度和办法;负责本区政府采购工作和党政机关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汽车核编及申报工作。
(八)管理本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,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;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。
(九)负责管理本区会计工作,拟定会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;监督检查政府预算、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;组织、指导会计委派工作;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;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。
(十)监督财税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,检查反映本区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;研究提出加强本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。
(十一)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、群团、纪检、人事管理、老干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,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,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。
(十二)负责对乡镇财政的业务指导。
(十三)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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